论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03 04:16
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在各地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死者身份无法确定,根据现有的法律无法实现对其生命权的充分保护。本文拟结合我国现目前法律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的现状,对无名氏死后权利的维护进行探讨,提出法律建议,以期促进侵权法的完善。本篇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受害人的认定。本文拟从字面含以上、法律定义上和程序确定上进行分析界定,提出将交通事故中死者认定为无名氏死者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部分是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权益维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文拟从生命权尊重之必须、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功能之必然以及对无名氏生命权的保护是我国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体现角度分别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权益维护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制度不健全、权益维护主体多样化、赔偿范围及数额的标准不明以及赔偿金保管单位不确定等现状分别列举阐述。第四部分是结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对无名氏受害者死亡权益维护提出法律建议。针对谁能代已死亡的无名氏受害人提起并参与诉讼,无名氏受害人应获得哪些赔偿,赔偿金额应参照何种标准进行计算以及赔偿金获得后应如何有效保护和利用等关键性...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受害人认定
(一) 字面上关于无名氏受害人的定义
(二)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受害人的认定
1. 法律上的定义
2. 程序上的认定
二、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权益维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 生命权尊重之必须
1. 生命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 生命权是平等获得,应得到平等保护
3、生命权是绝对权,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尊重,不得侵害
(二) 侵权行为法调整功能实现之必然
1. 受害人权利得到救济是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实现之必然要求
2. 制裁侵权人是侵权行为法惩罚功能实现之必然结果
(三) 对无名氏生命权的保护是我国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体现
三、 我国无名氏死亡者权益维护现状
(一) 法律制度方面
1.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
2. 地方政府规章
(二) 权益维护主体方面
1. 交警部门
2. 民政部门
3. 检察机关
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 赔偿范围及标准方面
四、 无名氏受害者死亡权益维护之法律建议
(一) 交通事故无名氏死亡赔偿诉讼案件适格原告分析
1. 交警部门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2. 民政部门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3.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4.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三) 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
1. 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2. 住院期间的误工费
3. 丧葬费
4.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5. 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 赔偿金的保管和处理
1. 赔偿金的保管
2. 赔偿金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权不得非法侵越私权——再论民政局等不能替代提起民事诉讼[J]. 戚珊珊,高岩. 人民司法. 2008(06)
[2]把握“以人为本”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J]. 辛世俊. 社会主义研究. 2008(02)
[3]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J]. 冯恺. 政法论丛. 2004(02)
本文编号:3318911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氏”受害人认定
(一) 字面上关于无名氏受害人的定义
(二)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受害人的认定
1. 法律上的定义
2. 程序上的认定
二、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权益维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 生命权尊重之必须
1. 生命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 生命权是平等获得,应得到平等保护
3、生命权是绝对权,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尊重,不得侵害
(二) 侵权行为法调整功能实现之必然
1. 受害人权利得到救济是侵权行为法补偿功能实现之必然要求
2. 制裁侵权人是侵权行为法惩罚功能实现之必然结果
(三) 对无名氏生命权的保护是我国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体现
三、 我国无名氏死亡者权益维护现状
(一) 法律制度方面
1.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
2. 地方政府规章
(二) 权益维护主体方面
1. 交警部门
2. 民政部门
3. 检察机关
4.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 赔偿范围及标准方面
四、 无名氏受害者死亡权益维护之法律建议
(一) 交通事故无名氏死亡赔偿诉讼案件适格原告分析
1. 交警部门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2. 民政部门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3.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4.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三) 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
1. 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2. 住院期间的误工费
3. 丧葬费
4.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5. 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6.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 赔偿金的保管和处理
1. 赔偿金的保管
2. 赔偿金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权不得非法侵越私权——再论民政局等不能替代提起民事诉讼[J]. 戚珊珊,高岩. 人民司法. 2008(06)
[2]把握“以人为本”需要解决的五个问题[J]. 辛世俊. 社会主义研究. 2008(02)
[3]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J]. 冯恺. 政法论丛. 2004(02)
本文编号:33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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