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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个人的权利限缩与边界

发布时间:2021-08-07 20:27
  在我国目前已进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状态下,个体权利因为《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限缩。受到限缩的权利尤其包括个体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但即使是基于疫情防控的公益目的,公权机关对个体的权利限制也并非毫无限度。应急状态下的限权措施受到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以及核心权利保障等诸多原则的限制,而这些限制最终都指向对个体人性尊严的保障。这些限制构成了疫情防控下个体权利收缩的边界,也同时确保了抗疫工作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有序进行,确保了个体因为疫情防控而受到的权利限缩,最终不致演变为对其权利的彻底排除和掏空。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疫情防控下个体的权利限缩
二、疫情防控下权利限缩的边界
    (一)法律保留
        1. 法律保留与应急防控的矛盾
        2. 概括授权的问题
    (二)比例原则与不当联结的禁止
        1. 比例原则与合比例限制
        2. 疫情防控下损益权衡的参酌因素
        3. 不当联结之禁止
三、疫情防控下个体不容取消的核心权利
    (一)生存照顾和医疗救治
    (二)个人信息权
        1. 疫情信息发布与知情权保障
        2. 个人的信息自决权的限制与保障
    (三)平等权与不受歧视
        1. 公权机关对个体的平等保障义务
        2. 平等权如何作用于私人关系?
四、人性尊严作为个人权利限制的根本界限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J]. 赵宏.  比较法研究. 2017(02)
[2]限制的限制:德国基本权利限制模式的内在机理[J]. 赵宏.  法学家. 2011(02)
[3]“人权条款”: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安身之所”[J]. 张薇薇.  法学评论. 2011(01)
[4]实质理性下的形式理性:《德国基本法》中基本权的规范模式[J]. 赵宏.  比较法研究. 2007(02)



本文编号:332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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