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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9 14:05

  本文关键词: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土壤是重要的环境要素,而土地更是人类的生存根本。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由于超标排放、企业搬迁等原因产生了数量巨大的污染场地,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极大。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成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当务之急。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制度极其必要,而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则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首要问题。现行法律制度之中,有关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详尽。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污染者负担,否则受益者负担”、政府最终负责的原则,以确定污染行为人、污染土地关系人、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机构、政府、保险公司等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文章第一部分对污染场地、棕地等基本概念做了简明的介绍,分析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必要性,并对土壤污染的危害、我国当前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立法规定,并归纳了域外有关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责任原则。笔者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一般责任主体,包括污染行为人、污染土地关系人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机构。提出污染行为人和污染土地关系人均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污染行为人应承担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首要责任。只有在污染行为人无法找到,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没有过错的污染土地关系人才承担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责任。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机构则在自身存在过错时,依据环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部分阐述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特殊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依据已生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其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由政府通过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基金承担补充责任。
【关键词】:污染场地 治理修复 责任主体 污染行为人 政府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8
  • 引言8-14
  • (一) 研究背景8-9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9-10
  • (三) 文献综述10-12
  • (四)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12-14
  • 一、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概述14-21
  • (一) 基本概念界定14-16
  • 1. 污染场地的概念14-15
  • 2. 棕地的概念15
  • 3. 场地修复治理的概念15-16
  • 4. 本文对“污染场地”的界定16
  • (二)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必要性16-18
  • 1. 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16-17
  • 2. 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17-18
  • 3. 治理修复工作十分紧迫18
  • (三) 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规定18-21
  • 1. 宪法、法律中的规定18-19
  • 2.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规定19
  • 3. 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19-20
  • 4. 小结20-21
  • 二、域外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范围21-30
  • (一) 美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21-22
  • 1. 美国《超级基金法》确定的责任主体21-22
  • 2. 对《超级基金法》的评价22
  • (二) 德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22-23
  • 1.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确定的责任主体22
  • 2. 对《联邦土壤保护法》的评价22-23
  • (三) 日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23-24
  • 1.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确定的责任主体23-24
  • 2. 对《土壤污染对策法》的评价24
  • (四) 台湾地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主体24-26
  • 1. 台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确定的责任主体24-25
  • 2. 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的评价25-26
  • (五) 域外立法给我国的启示26-30
  • 1. 域外立法经验小结26
  • 2. 域外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原则26-27
  • 3. 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原则27-30
  • 三、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一般责任主体30-36
  • (一) 污染行为人30-32
  • 1. 理论依据30-31
  • 2. 污染行为人的范围31
  • 3. 责任承担方式31-32
  • (二) 污染土地关系人32-33
  • 1. 理论依据32
  • 2. 污染土地关系人的范围32-33
  • 3. 责任承担方式33
  • (三) 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机构33-36
  • 1. 法律依据34
  • 2. 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机构范围34
  • 3. 责任承担方式34-36
  • 四、我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特殊责任主体36-41
  • (一) 一般责任主体与特殊责任主体的划分36
  • (二) 政府36-38
  • 1. 理论与法律依据36-37
  • 2. 责任的划分37
  • 3. 责任承担方式37-38
  • (三) 保险公司38-39
  • 1. 理论依据38
  • 2. 责任承担方式38-39
  • (四) 一些污染场地的相关者39-41
  • 结论41-42
  • 参考文献42-45
  • 致谢45-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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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秋;;东亚、东南亚土壤污染防治法评析[J];当代法学;2008年02期

4 姚慧娥;;美国《超级基金法》中环境法律责任分析及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J];能源与环境;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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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2008年03期

7 汪再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J];法学评论;2008年03期

8 梁剑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模式考察[J];法学评论;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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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方淑;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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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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