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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侵权事件中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26 04:42
  本文旨在研究群体性侵权事件中,由于政府不作为、相关部门的政府监管不力导致他人身体、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这个问题起缘于作者对“三鹿毒奶粉事件”及“松花江水污染”等群体性侵权事件的关注。据权威报道,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儿童获得赔偿的标准普遍偏低,水污染导致松花江下游沿岸百姓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也遭遇了诉讼无门的问题,而群体性侵权事件波及范围广,影响范围大,如果处理不好则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作者开始思考是否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解决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媒体的播报,“三鹿事件”、“松花江水污染”等相关群体性侵权事件进入公众视野,“相关责任人被免去职务”、“相关领导的引咎辞职”等话题先后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而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其惯性思维必然是注重对事件法律责任的分析。既然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受到了处分,而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手中的权利,那么国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毕竟受害者更加关注的是受害者自身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而对官员是否受到行政处分对受害者并无实际意义。在三鹿奶粉事件和松花江水污染污染事故中,当地的政府,尤其是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安全... 

【文章来源】: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本课题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第一章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意义
    第一节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提出
        一、群体性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
        二、政府对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三、监管不力与行政不作为之关联
    第二节 该问题急需解决的现实需要因素
        一、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的需要
        二、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二章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应否赔偿的理性分析
    第一节 关于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相关理论的适用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请求基础——公法权利
        三、国外“法规范保护理论”的国内适用
    第二节 群体性侵权事件中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
        一、群体性侵权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安全事故有因果关系
        四、国家没有免责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章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竞合求偿穷尽原则
    第二节 国家履行安全补充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一、国家在适当情况下对受害者的损失先行支付
        二、受害者和政府、侵权者和解或起诉
        三、政府向侵权者追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旧《国家赔偿法》第2条之比较[J]. 曾练.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1(06)
[2]《国家赔偿法》修改研究述评[J]. 管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8(01)
[3]监管的语义辨析[J]. 马英娟.  法学杂志. 2005(05)
[4]行政责任立法严格主义评析[J]. 范辉清,李雪沣.  学术交流. 2005(08)
[5]论行政不作为侵权[J]. 王世涛.  法学家. 2003(06)
[6]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研究[J]. 王志亮,罗继秋.  理论月刊. 2003(06)
[7]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J]. 朱新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2)
[8]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J]. 高辰年.  行政法学研究. 2000(04)
[9]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J]. 石佑启.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1)

硕士论文
[1]我国政府公共监管模式与机制研究[D]. 陈小勇.南昌大学 2007
[2]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探讨[D]. 段海明.东北林业大学 2006
[3]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D]. 侯圣鑫.中国政法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36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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