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28 23:57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于当前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法治化程度低,且各地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出台统一的危险房屋管理法律或行政法规存在诸多困难,但危险房屋管理涉及危险房屋居住人的个人安全及房屋周边的公共安全,影响城市形象,须结合国内外经验,首先从地方立法层面来进行探索。当务之急是出台一部单独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并对危险房屋治理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予以完善。以广州市危房管理立法为样本,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目前广州市每年新增危房面积约为10万平方米,治理情况很严峻。当前广州市危房管理立法存在的缺陷有:立法宗旨不明确、立法体系不健全、实体规定存在缺陷、程序规定不健全、立法技术不完善等。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其制度、历史、经济和理论方面的因素,最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法治意识以及财政支持乏力。应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的立法:明确立法宗旨,确保依法行政;健全相关法律,制定单独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避免与上位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冲突,并完善配套制度;充实实体规定,完善行政部门主体责任,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的立法缺陷
2.1 立法宗旨不明确
2.2 立法体系不健全
2.2.1 现行立法位阶低
2.2.2 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2.2.3 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2.3 实体规定存在缺陷
2.3.1 主体责任规定不明确
2.3.2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规定不充分
2.3.3 缺乏对农村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
2.3.4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2.4 程序规定不健全
2.4.1 行政主体执法程序规定缺失
2.4.2 行政相对人申请和申诉程序规定缺乏
2.4.3 信息公开程序规定不健全
2.5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技术有待提高
2.5.1 内部结构不合理
2.5.2 立法语言不规范
第3章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
3.1 制度因素
3.1.1 农村和城市分离的二元管理体制
3.1.2 公房和私房分离的管理体制
3.1.3 成片改造和零散改造分离的管理体制
3.2 经济因素
3.2.1 财政资金投入不够
3.2.2 企业及社会来源资金投入不足
3.3 理论因素
3.3.1 责任意识不统一
3.3.2 程序认识欠缺
3.3.3 权利意识不充分
第4章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的对策完善
4.1 明确立法宗旨
4.2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4.2.1 制定单独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4.2.2 解决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
4.2.3 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4.3 完善实体规定
4.3.1 明确行政部门主体责任规定
4.3.2 补充行政相对人权利
4.3.3 增加对农村危险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4.3.4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4.3.5 强化资金支持
4.4 完善立法程序规定
4.4.1 健全行政主体执法程序规定
4.4.2 明确行政相对人申请和申诉程序规定
4.4.3 增加信息公开程序规定
4.5 提升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的技术
4.5.1 引入专家立法
4.5.2 加强立法公开
4.5.3 做好立法后评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69481
【文章来源】:湖南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综述
1.2.2 国内研究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的立法缺陷
2.1 立法宗旨不明确
2.2 立法体系不健全
2.2.1 现行立法位阶低
2.2.2 缺乏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2.2.3 与其他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2.3 实体规定存在缺陷
2.3.1 主体责任规定不明确
2.3.2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规定不充分
2.3.3 缺乏对农村危险房屋管理的规定
2.3.4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2.4 程序规定不健全
2.4.1 行政主体执法程序规定缺失
2.4.2 行政相对人申请和申诉程序规定缺乏
2.4.3 信息公开程序规定不健全
2.5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技术有待提高
2.5.1 内部结构不合理
2.5.2 立法语言不规范
第3章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
3.1 制度因素
3.1.1 农村和城市分离的二元管理体制
3.1.2 公房和私房分离的管理体制
3.1.3 成片改造和零散改造分离的管理体制
3.2 经济因素
3.2.1 财政资金投入不够
3.2.2 企业及社会来源资金投入不足
3.3 理论因素
3.3.1 责任意识不统一
3.3.2 程序认识欠缺
3.3.3 权利意识不充分
第4章 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的对策完善
4.1 明确立法宗旨
4.2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4.2.1 制定单独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4.2.2 解决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
4.2.3 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4.3 完善实体规定
4.3.1 明确行政部门主体责任规定
4.3.2 补充行政相对人权利
4.3.3 增加对农村危险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4.3.4 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4.3.5 强化资金支持
4.4 完善立法程序规定
4.4.1 健全行政主体执法程序规定
4.4.2 明确行政相对人申请和申诉程序规定
4.4.3 增加信息公开程序规定
4.5 提升广州市危险房屋管理立法的技术
4.5.1 引入专家立法
4.5.2 加强立法公开
4.5.3 做好立法后评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36948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369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