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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之规定的缺陷与完善 ——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17 11:18
  以互联网的发达为标志,21世纪是信息时代,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经由互联网发生了重大变革。当下,通过互联网订购食品、订餐成为更受人青睐的交易模式。随着网络交易的盛行和普遍,在体现出高效、便捷的巨大优势之余,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弊端。为了更好地规范网络交易,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新的《食品安全法》,该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一法律概念,赋予其独特的法律主体地位,并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该法对我国网络食品交易的发展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该法实施已两年有余,但是网络食品交易仍有大量的乱象存在,或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导致力所不逮,或者索性由于存在立法空白。由是,本文重点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为研究和论述的基础,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概念、特征、范围、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对其义务及违反义务后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进行阐述,就当前理论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与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及评述,试提出完善方案设计。本论文主要采用了四种研究方法:其一,比较分析法。顾名思义,比较分析法即是对不同部门法律当中关于同...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基本问题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概念的立法考察及分析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特征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范围及法律地位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范围界定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及分析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来源及责任类型概述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来源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类型
第二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之规定的缺陷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基本问题未明确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来源规定有待完善
        (一)“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系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二)应承担的审查义务为准入审查义务还是持续性审查义务
        (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负有主动监控义务
        (四)忠实告知义务缺乏时效性及有效性规定
    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待明确
        (一)法律责任内部存在竞和
        (二)责任范围是否包含惩罚性赔偿
        (三)先行赔付后能否全额追偿
    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已超越平台责任
        (一)加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的原因
        (二)加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的限度
第三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之规定的完善
    一、强化“社会共治”理念
    二、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基本问题
    三、完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义务规定
        (一)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
        (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仅承担准入审查义务
        (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目前不应负有主动监控义务
        (四)推行签署法律纠纷地址确认书
    四、完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修改未履行“实名登记”后的法律责任
        (二)确认法律责任的范围不包括惩罚性赔偿
        (三)确认先行赔付后的全额追偿权
    五、探索建构合作治理新模式
        (一)加强监管部门自身能力建设
        (二)发挥双方优势建立协作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兼评新《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J]. 罗欢平,杨露.  怀化学院学报. 2017(09)
[2]论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监管[J]. 李子,戴秀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7(09)
[3]“食品安全法”:没有最严,只有更严[J]. 李前.  进出口经理人. 2017(05)
[4]论新《食品安全法》下网上订餐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 黄丽倍,吕小红,刘柯延,朱艳琳.  法制博览. 2017(08)
[5]依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综述[J]. 王东海.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7(02)
[6]超越平台责任:网络食品交易规制模式之反思[J]. 赵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7]网络食品安全:道阻且长,行则将至[J]. 孙洁.  中国农村科技. 2016(11)
[8]网络订餐平台食品安全情况调查[J]. 京宣.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19)
[9]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影响研究[J]. 肖亚娟,张晓慧,付芳婧.  山西农经. 2016(09)
[10]“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第三方网络外卖平台为例[J]. 茅莹.  法制与社会. 2016(15)

硕士论文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民事责任研究[D]. 李信鸽.海南大学 2016
[2]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D]. 吴晓晨.吉林大学 2016
[3]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民事责任研究[D]. 王星颖.重庆大学 2016
[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研究[D]. 鲁泠汐.大连海事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39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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