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法律认定与规制路径
发布时间:2021-10-24 15:45
对集体协商中的"自治性"进行法律干预,是劳动法实质正义理念的客观要求。没有规制"拒绝协商"在内的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就没有集体劳动关系法。认定雇主拒绝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在主体构成上需要对该行为权责主体之内涵进行扩展解释,在主观构成上需要论证雇主应否具备"反工会"之动机,在客体构成上需要确证集体协商权之行使何以达到正当性要求,在客观构成上需要寻觅雇主可以正当拒绝协商的纾解情由,进而全面把握该类行为的法律界定标准。未来规制拒绝协商的不当劳动行为,应当从扩展协商双方主体的内涵、明晰集体协商的代表主体、强化劳方集体协商权的保障、界明必要性协商事项、健全集体协商的运行程序、压实诚信协商原则的基本内容、善用激励机制降低"拒绝协商"发生的概率等主要方面对其进行系统性规范立法。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范畴与价值:“拒绝协商”何以成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规制对象
(一)拒绝协商不当劳动行为的制度属性
(二)集体协商权何以成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保护对象
二、剖析与认定: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多维识别
(一)主体之扩展:谁是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权责主体
1.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下“雇主”内涵的扩展
2.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下“劳动者”内涵的扩展
(1)日本的《劳动组合法》(即“工会法”)对“经济从属性”的侧重强调。
(2)劳动契约的短暂变动不影响对劳动者的认定。
(二)主观之评判:拒绝协商不当劳动行为应否具备反工会之动机
1.相关学说论争
2.主观意思的“推定性”证明
(三)客体之质疑:集体协商权之行使何以达到正当性要求
1.正当集体协商活动的一般评判标准
2.正当集体协商活动的特别要求
(四)客观之纾解:雇主于何种行为事由下可得正当拒绝协商
1.因协商主体所生之拒绝
2.因协商事项所生之拒绝
3.因协商程序所生之拒绝
4.因协商不诚信所生之拒绝
5.因工会自身的应对行为所生之拒绝
三、反思与改革:我国雇主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制对策
(一)扩展集体协商关系中劳资双方主体的内涵
(二)明晰集体协商的代表主体
(三)强化劳方集体协商权的保障
(四)界明强制性协商事项
(五)健全集体协商的运行程序
(六)压实诚信协商原则的基本内容
(七)善用正反激励机制降低“拒绝协商”发生的概率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诚信协商机制的立法完善[J]. 徐志强,皮艳玲. 中国劳动. 2015(11)
[2]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J]. 桑本谦. 法商研究. 2011(02)
[3]集体合同主体辨析[J]. 孙德强,沈建峰. 政法论坛. 2009(03)
[4]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以王斌余案检验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J]. 桑本谦. 中国法学. 2007(03)
[5]劳动权的位阶与权利(力)冲突[J]. 许建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1)
[6]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02)
本文编号:3455540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范畴与价值:“拒绝协商”何以成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规制对象
(一)拒绝协商不当劳动行为的制度属性
(二)集体协商权何以成为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保护对象
二、剖析与认定: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多维识别
(一)主体之扩展:谁是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权责主体
1.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下“雇主”内涵的扩展
2.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下“劳动者”内涵的扩展
(1)日本的《劳动组合法》(即“工会法”)对“经济从属性”的侧重强调。
(2)劳动契约的短暂变动不影响对劳动者的认定。
(二)主观之评判:拒绝协商不当劳动行为应否具备反工会之动机
1.相关学说论争
2.主观意思的“推定性”证明
(三)客体之质疑:集体协商权之行使何以达到正当性要求
1.正当集体协商活动的一般评判标准
2.正当集体协商活动的特别要求
(四)客观之纾解:雇主于何种行为事由下可得正当拒绝协商
1.因协商主体所生之拒绝
2.因协商事项所生之拒绝
3.因协商程序所生之拒绝
4.因协商不诚信所生之拒绝
5.因工会自身的应对行为所生之拒绝
三、反思与改革:我国雇主拒绝协商型不当劳动行为的规制对策
(一)扩展集体协商关系中劳资双方主体的内涵
(二)明晰集体协商的代表主体
(三)强化劳方集体协商权的保障
(四)界明强制性协商事项
(五)健全集体协商的运行程序
(六)压实诚信协商原则的基本内容
(七)善用正反激励机制降低“拒绝协商”发生的概率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诚信协商机制的立法完善[J]. 徐志强,皮艳玲. 中国劳动. 2015(11)
[2]法理学主题的经济学重述[J]. 桑本谦. 法商研究. 2011(02)
[3]集体合同主体辨析[J]. 孙德强,沈建峰. 政法论坛. 2009(03)
[4]法律论证:一个关于司法过程的理论神话——以王斌余案检验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J]. 桑本谦. 中国法学. 2007(03)
[5]劳动权的位阶与权利(力)冲突[J]. 许建宇.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1)
[6]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J]. 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02)
本文编号:345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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