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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视野下的行政组织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3 12:31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价值定位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服务型政府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形态,是通过在施政理念中确立服务观念、寓服务于管制之中,在政府的组织形式方面建立高效、便民、合作与自治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政府的行为过程中建立起更加公开和透明,充分吸纳公民参与的机制等各个方面所进行的新的政府模式的构建。本文试图对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构建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发展概况以及服务政府视角下的行政组织法完善措施三个方面对行政组织法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有效回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全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主要论述了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第二部分构建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发展现状与问题。通过对我国行政组织法现状的分析,具体从六个方面指出我国行政组织法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即缺乏基本原则的规定、没有对行政组织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行政组织过程缺乏法治理念和民主精神、缺乏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明确规定、缺乏与服务型... 

【文章来源】: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省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
    一、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
        (一) 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二) 服务型政府的特征
        (三)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原则
    二、 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组织法的关系
        (一) 服务型政府为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提供了价值指导
        (二) 服务型政府为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指明了方法和路径
        (三) 完善的行政组织法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章 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组织法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 我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的现状
    二、 我国行政组织法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回应的不足
        (一) 缺乏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 没有对行政组织形态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四) 行政组织过程缺乏法治理念和民主精神
        (五) 缺乏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明确规定
        (六) 缺乏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一致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 西方公共服务组织法的制度与启示(以德国为例)
        (一) 德国公共服务组织法的渊源
        (二) 德国基本法确立的一般原则对公共服务组织的影响
        (三) 德国公共服务组织的具体形式
        (四) 德国公共服务组织法制的启示
第三章 服务型政府视域下的行政组织法完善措施
    一、 完善服务型政府组织的基本原则
    二、 促进行政组织形态的多元化
        (一) 利益行政主体
        (二) 代理行政主体
    三、 完善《公务员法》的相关制度,发挥公务员的服务精神
    四、 建立体现服务型政府特征的行政组织程序制度
    五、 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机关之间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分工制度
    六、 建立一套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制度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A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任务变迁下的行政组织法改革[J]. 郑春燕.  行政法学研究. 2008(02)
[2]“大部制”:难以承受之重[J]. 周志忍.  中国报道. 2008(03)
[3]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论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和途径[J]. 姜明安,沈岿.  行政法学研究. 1998(04)

硕士论文
[1]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D]. 潘波.中国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47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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