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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司法途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08 23: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村民自治的自利性决定了其在成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局限性。廓清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虽然通过司法认定成员资格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但只要将基本生存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权利义务互联原则、确定性原则贯穿到司法认定成员资格认定实践中,各种矛盾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化解。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内涵
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资格中存在的标准与程序问题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诉中的问题
三、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成员资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通过司法认定成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通过司法认定成员资格的合理性
四、司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基于372份裁判文书的整理与研究[J]. 江晓华.  中国农村观察. 2017(06)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初探——由福建省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J]. 邓雅芬.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2)
[3]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制度的实证分析——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整理[J]. 朱金东.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3)
[4]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分析[J]. 那艳华,荆珍.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4)
[5]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J]. 董学立.  政法论丛. 2011(06)



本文编号:34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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