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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的整合

发布时间:2021-11-09 10:17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主要有三条,即行政命令路径、政府索赔路径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这三条路径在生态环境损害补救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冲突。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对我国现有的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进行整合是一种必然选择。通过对三条路径优点与缺点的比较分析,基于各路径主导者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利害关联关系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类型与补救路径的联系,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法制路径整合应当以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命令路径和政府索赔路径为主,社会主体主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为必要补充,并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二、生态环境损害三条补救路径的优缺分析
    (一)行政命令路径的优点与不足
    (二)政府索赔路径的优点与不足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的优点与不足
    (四)三条路径的优劣总结
三、补救路径的主导者与生态环境的权责利害联系
    (一)社会公众与生态环境的利益关联关系
    (二)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对生态环境的管控关系
    (三)政府及其行政主管机关对生态环境的“所有权”关系不适于生态环境损害补救
四、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类型与补救路径的联系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对补救路径的要求
    (二)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适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
五、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补救路径的整合与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益保护行政执法与公民诉讼的平衡[J]. 崔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6)
[2]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J]. 孙洪坤.  东方法学. 2017(01)
[3]论生态损害的侵权责任法救济机制[J]. 殷鑫.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
[4]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J].   中国应急管理. 2015(12)
[5]行政责令行为法律规范分析及立法规范[J]. 胡建淼,胡晓军.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01)
[6]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J]. 胡建淼,吴恩玉.  中国法学. 2009(01)



本文编号:348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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