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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12 23:36
  《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作用是对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恶意侵权人进行制裁,预防生态环境侵权的发生。但法条只是原则性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侵权的适用,没有将重大过失列为主观责任要件。借鉴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经验,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重大过失、消极不作为纳入主观责任要件考量范围;以基本损失为计算基础,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损害后果、经济状况等影响因素采用不同的倍数计算,同时设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从而真正发挥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20,(1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定位
    (二)生态环境侵权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对《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分析和理解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域外经验借鉴
    (一)英国
    (二)美国
    (三)澳大利亚
四、我国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具体适用条件
    (二)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
        1.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
        2.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和管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J]. 杨立新,李怡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3)
[2]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J]. 周骁然.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3]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J]. 吕忠梅.  中国法学. 2016(03)
[4]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J]. 张新宝,李倩.  清华法学. 2009(04)



本文编号:349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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