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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的风险负担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0 06:19
  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主要涉及劳动关系存续和工资继续支付的风险承担,该问题的解决应回归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制度体系,坚持以市场法则为出发点同时根据社会保护思想和劳动关系的结构特色对其予以修正。劳动者因疫情患病应适用病假规则。劳动者因疫情需要照顾家人或发生路途延误应适用事假规则。用人单位能接受劳动却不安排劳动构成受领迟延,应支付全额工资。用人单位因疫情停产时,存在不同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义务的模式和义务减轻事由。我国现行法的规则应进一步完善:基于经济风险停产,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工资;基于运营风险停产,应根据风险转嫁能力,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继续支付义务,但应考虑不同企业类型,维持较低水平,允许当事人合意安排风险,允许预告解除。疫情期间政府干预劳动关系的管制措施设计和解释应遵循措施中立、保持适度谦抑、穷尽劳动法已有制度等原则。在此,法定隔离时的工资支付规则应予以完善,交通管理和限制开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区分情况进行风险分配。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疫情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本质与解决思路
    (一)问题本质
    (二)解题方向
    (三)分析路径
二、疫情引发的劳动者不能履行的样态及其法律效果
    (一)疫情引发劳动者生病而不能提供劳动时的处理规则
    (二)疫情引发劳动者履行家庭义务等而不能提供劳动时的处理规则
    (三)疫情导致交通中断等以致劳动者无法到岗时的风险分担规则
三、疫情引发的用人单位未能受领劳动及其法律效果
    (一)用人单位未能受领劳动时风险分配的不同模式:典型国家比较
    (二)用人单位能够经营时拒绝劳动者劳动不属于风险承担问题
    (三)疫情引发停产停业时的法律后果
四、疫情引发的政府行为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其法律效果
    (一)政府行为在劳动关系履行中的定位
    (二)法定隔离措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其利益分配
    (三)管制交通
    (四)限制开工
    (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存在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处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作为利害调整法的行政法[J]. 王贵松.  中国法学. 2019(02)
[2]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J]. 刘洋.  法学研究. 2018(05)
[3]风险负担规则之完善[J]. 崔建远.  中州学刊. 2018(03)
[4]论行政权的谦抑性及行政法的相应对待[J]. 张弘.  政法论丛. 2017(03)
[5]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J]. 沈建峰.  法学. 2016(09)
[6]合同履行与风险负担制度[J]. 刘贵祥.  法律适用. 2000(09)
[7]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J]. 冯彦君.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0(01)



本文编号:350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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