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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权的行政法双重保护

发布时间:2021-11-21 07:23
  公民姓名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决定、使用或变更自身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对于公民姓名权,行政机关负有消极不干预和积极促进的双重保护义务。一方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姓名权原则上不受行政权的任意干预;只有在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时,行政机关方有介入的空间。然而,此时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权行使的干涉,仍旧受到由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所构成的阶层化原则体系的限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还担负有增进公民姓名权实现的积极义务:对于公民合法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但应当认真履行协助公民完成姓名登记或变更的法定职责,保证公民姓名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还应当切实维护公民的姓名保有权,并在公民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进路
二、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权的双重保护义务
三、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权行使的干预
    (一)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公民姓名权行使界限的既有态度
    (二)公民姓名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三)公民姓名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四、行政机关干预公民姓名权行使的限度
    (一)第一重限制:法律保留原则的遵循
    (二)第二重限制:比例原则的恪守
    (三)第三重限制: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依归
五、行政机关对公民行使姓名权的积极义务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登记或变更请求的协助义务
    (二)行政机关对公民姓名保有权的维护义务
    (三)行政机关对受损公民姓名权的救济义务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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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表型人格权的构造与人格权商品化批判[J]. 房绍坤,曹相见.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7)
[3]姓名登记规范研究[J]. 刘练军.  法商研究. 2017(03)
[4]论作为自己决定权的姓名权——以赵C姓名权案为切入点[J]. 刘远征.  法学论坛. 2011(02)
[5]姓名权的价值内蕴与法律规制[J]. 王歌雅.  法学杂志. 2009(01)
[6]宪法上的人格权[J]. 林来梵,骆正言.  法学家. 2008(05)
[7]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J]. 林来梵.  浙江社会科学. 2008(03)
[8]姓名权本质变革论[J]. 袁雪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5(02)
[9]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J]. 高秦伟.  法商研究. 2004(04)
[10]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J]. 黄学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1)



本文编号:35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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