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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下避风港原则的完善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分类

发布时间:2021-11-26 12:01
  避风港原则自引入中国至今已经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逐步扩展至民事权益领域,在实践中,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催生出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导致避风港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适用主体的滥用以及适用权利内容的泛化相关问题。而"云计算案"与"微信小程序案"正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异化窘境的突破,以此为线索,我国的避风港规定若要更好地发挥权利保护与产业支持功能,应当在"通知—删除"规则之外加入"通知—转通知"义务,区分"删除""转通知""自审核"三种义务类型,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所处层次与差异施加不同的行为义务。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20,4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避风港原则的异化风险
    (一)商业竞争中滥用避风港原则导致权利人受损
    (二)裁判中“通知”方的保护范围呈扩大趋势
三、避风港原则的完善
    (一)增加“转通知”义务
    (二)依照比例原则合理界定删除义务
四、基于服务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类型划分
    (一)以服务类别区分义务类别
        1.“删除”义务。
        2.“转通知”义务。
        3.“自审核”义务。
    (二)避风港原则在现行法中的多样化表现及其一致性分析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莫让“避风港原则”成侵权庇护所[J]. 张智全.  人民法治. 2019(15)
[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9(03)
[3]“通知删除”规定、必要措施与网络责任避风港——微信小程序案引发的思考[J]. 刘文杰.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4)
[4]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J]. 杨立新.  现代法学. 2019(02)
[5]德国对网络平台的行政法规制——迈向合规审查之路径[J]. 查云飞.  德国研究. 2018(03)
[6]“避风港原则”滥用的法律规制[J]. 孙宇宁.  商业文化(上半月). 2011(12)
[7]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J]. 孙维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1)



本文编号:35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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