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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误区及其校正

发布时间:2021-12-11 12:04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监察程序的法律依据,《监察法》第31条意义重大,并且在立法表述上具有显著特征。在理念指引层面,强调"主动性"是其主要基调;在制度设计层面,呈现出权力扩张和权利克减的双向趋势;在适用条件层面,体现为从宽实体条件设置严苛,从宽处罚建议批准程序行政色彩浓厚。以上立法特征虽然源于《监察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价值追求,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衍生出制度认识错位、适用范围受限、对于后续程序产生不当约束、"法法衔接"中矛盾加剧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在监察程序中的作用发挥,其不利后果还可能延伸至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契合司法改革的期待和要求。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理念、中观制度、微观条件三个层面分别对当前立法予以校正,以此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在监察程序中的精准适用。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特征
    (一)从宏观理念层面审视,“主动性”是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基调
    (二)从中观制度层面考察,呈现出权力扩张和权利克减的双向趋势
    (三)从微观条件层面分析,体现为从宽实体条件设置严苛,从宽处罚建议批准程序行政色彩浓厚
二、理念误区:强调“主动”认罪认罚的负面影响
    (一)强调“主动性”容易导致制度错位
    (二)强调“主动性”可能压缩制度适用空间
三、制度误区:从宽处罚建议和权利保障设置不合理
    (一)从宽处罚建议对于后续程序产生不当约束
    (二)权利减损或将动摇制度正当性根基
四、适用误区:特殊从宽条件与批准程序设置不合理
    (一)特殊从宽条件可能加剧“法法衔接”的适用矛盾
    (二)批准程序过于繁琐可能导致从宽处罚建议被搁置
五、监察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校正策略
    (一)淡化“主动性”要求,重拾协商理念
    (二)限定从宽处罚建议的适用范围,加强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三)取消特殊从宽条件,简化批准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J]. 陈卫东.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2)
[2]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 汪海燕.  环球法律评论. 2020(02)
[3]我国重罪协商的障碍、困境及重构——以“权力—权利交互说”为理论线索[J]. 吴思远.  法学. 2019(11)
[4]比较法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论刑事诉讼“第四范式”[J]. 熊秋红.  比较法研究. 2019(05)
[5]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证审思——以G市、S市为考察样本[J]. 周新.  现代法学. 2019(05)
[6]“认罪认罚从宽”内涵再辨析[J]. 赵恒.  法学评论. 2019(04)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困境及其化解[J]. 詹建红.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2)
[8]被追诉人的权利处分:基础规范与制度构建[J]. 郭松.  法学研究. 2019(01)
[9]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难困境及其破解[J]. 向燕.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4)
[10]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实证考察[J]. 施珠妹,郭航.  净月学刊. 2018(02)



本文编号:35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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