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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之法律定位论析

发布时间:2021-12-11 19:21
  完善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管理体制,既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飞地经济"的要求,也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而其核心在于明确合作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经过多年的探索与转型,合作区管理机构目前的政策定位是广东省政府规章授权的深圳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就其法律定位而言,合作区管理机构在事实上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其无论是被界定为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或者地方政府,都会面临相应的规范困境。对此,完善进路有三:一是将其定位为派出机构,并出台地方性法规加以授权;二是定位为派出机关,并变通适用行政组织法之规定使深圳市政府能够设置派出机关;三是定位为地方政府,这就需要将合作区转变为深圳市的市辖区,使之拥有自身的行政区划。 

【文章来源】: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0,32(06)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之法律定位论析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组织架构示意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飞地”区域法制发展的挑战及前景——以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为例[J]. 谢海生.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06)
[2]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体地位研究[J]. 钟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4)
[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 潘波.  行政法学研究. 2006(01)
[4]派出机构的若干问题[J]. 袁明圣.  行政法学研究. 2001(03)



本文编号:353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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