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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争议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1-12-12 12:15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应为行政契约,将其定位为民事契约或按阶段将行政机关行为分别定性为"双阶构造解释论",系对其性质的误解。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推行会造成司法确认制度的不统一、行政救济理论的不协调,并使得磋商协议的违约救济程序趋于复杂化。应废除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民事司法确认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应签订自动履行磋商协议条款与接受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条款。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19(02)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
    1.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法律性质争议
    2.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法律属性的应然定位
        (1)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非“民事契约”
        (2)“双阶构造理论”不应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3)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是行政契约
三、 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争议解决途径
    1. 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应予废除
    2. 相关程序之完善
四、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契约履行争议适用《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探讨[J]. 于立深.  中国法学. 2019(04)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及规范构造[J]. 康京涛.  兰州学刊. 2019(04)
[3]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侵权损害论的局限与环境损害论的建构[J]. 窦海阳.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2)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利益代表机制研究——以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为分析工具[J]. 吴惟予.  河北法学. 2019(03)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双阶构造解释论[J]. 刘莉,胡攀.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01)
[6]自愿性环境协议: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方式——基于协商行政的初步展开[J]. 王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03)
[7]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解释论分析[J]. 黄锡生,韩英夫.  政法论丛. 2017(01)
[8]冲击与发展:契约行政与依法行政关系之检视——透过公私合作视角考察[J]. 陈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2)
[9]环境治理视阈下的“环境国家”——比较法视角的分析[J]. 陈海嵩.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5(01)
[10]和为贵——论行政协调的法制改革[J]. 陈新民.  行政法学研究. 2007(03)



本文编号:353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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