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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

发布时间:2021-12-18 12:48
  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处罚,这就是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义。在我国过去的法律和理论上,对行政处罚多持结果责任的立场,只要客观行为违法即予处罚。根据宪法上人格尊严的要求,为了维护公民的意志自由、实现处罚的目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责任主义。我国《行政处罚法》应当确定以故意为原则的责任条件,再由特别法在具体情形中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并考虑制裁有限性和行政效率等因素,对行政处罚是否允许以过失为责任条件逐一作出权衡判断。对于过失的认定,不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在行为人没有达到一般注意义务的要求时,考察行为人有无正当理由而作出认定。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的三种地位
    (一)以故意为构成要件的要素
    (二)以有无故意为处罚轻重的考虑因素
    (三)完全不考虑主观过错
    (四)小结
二、我国行政处罚采取结果责任主义的历史与理论依据
    (一)1949年前的立法例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三)1949年后结果责任的理论依据
三、行政处罚责任主义的贯彻
    (一)行政处罚责任主义的理据
    (二)故意抑或过失的一般法选择
四、主观过错认定的难题与应对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主张
    (二)过错推定原则应予否定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行政处罚中的责任原则——兼论应受行政处罚的过失违法行为[J]. 杨利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
[2]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与判断标准[J]. 陈璇.  法学研究. 2019(01)
[3]责任主义与过失犯中的预见可能性[J].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2018(03)
[4]试论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J]. 孙百昌.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0(07)
[5]主观过错与行政处罚归责原则:学说与实践[J]. 李孝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06)
[6]再论行政处罚适用“不问主观状态”原则[J]. 孙百昌.  工商行政管理. 2006(08)
[7]罪与非罪之间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德国违反秩序法的几点考察[J]. 王世洲.  比较法研究. 2000(02)
[8]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J]. 江必新.  法律适用. 1996(06)
[9]行政处罚适用的主观过错条件[J]. 杨解君.  法学天地. 1995(03)
[10]德国违反秩序法[J]. 郑冲.  行政法学研究. 1995(01)



本文编号:354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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