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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教师惩戒权之后设来源与规范限制

发布时间:2022-01-13 02:18
  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轴,因此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就不能绕过受教育权。在该思路之下,不仅需要考虑教师惩戒权可能会给受教育权带来何种影响,而且还尤为需要注意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所具有的能动面向。在来源上,受教育权间接地决定着教师惩戒权的产生,但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兴起以及国家教育权的介入,二者之间的关联逻辑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在运行上,作为目的指向,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构成了限制。体现在规范逻辑上,该限制是通过受教育权规范构造中的权力面向来实现的。由于受到受教育权的限制性影响,教师惩戒权规范构造中的豁免情形被取消,而只保留了特权、要求和权力;其中,权力只可能是在弱意义上而言的,也即其仍要处于受教育权的限制之下。 

【文章来源】:教育发展研究. 2020,4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受教育权:教师惩戒权之后设来源与规范限制


受教育权与教师惩戒权后设来源关联逻辑之示意图(传统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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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义务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受教育权在性质上出现了向法律权利转变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国家教育权的介入,导致它与教师惩戒权后设来源的关联逻辑发生了改变。新的逻辑可以被表述为:三、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的规范限制:从理想型分析到现实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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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作为实体性的目的指向,受教育权对教师惩戒权构成了限制,而从规范的逻辑来看,该限制则是通过受教育权规范构造的权力面向来实现的,相对于该面向所创设的各种要求,教师则需要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由于受到受教育权的限制性影响,教师惩戒权规范构造中的豁免情形被取消,而只保留了特权、要求和权力等三个面向;其中,权力只可能是在弱意义上而言的,也即它仍要处于受教育权的限制之下。为清晰起见,可将该结论勾勒为图4: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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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J]. 陈景辉.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4(03)
[8]告别夏楚二物:中国教育废除体罚的百年努力及论争[J]. 张礼永.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3(02)
[9]论学校惩戒权及其法律规制[J]. 余雅风,蔡海龙.  教育学报. 2009(01)
[10]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J]. 沈宗灵.  中国社会科学. 1990(01)



本文编号:3585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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