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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以最高院69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2-02-05 01:19
  程序性行政行为是一个行政法上的学理概念,其与实体性行政行为相对应,是行政法学界依照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所做的分类。一般认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其内容没有最终确定,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未可知,出于司法的谦抑精神,其不可诉。但在例外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当程序性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程序事实上终止的,则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这里引申出一个问题就是:出现什么样的例外情况时程序性行政行为才可诉?判断其可诉性的标准又是什么?最高院发布的69号指导案例回应了学界和行政审判实务对于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的关注,提炼了法院对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纳为可诉的裁判思路,同时也表明了最高院针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本文第一章介绍了选题背景与问题缘起,通过对69号指导案例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的梳理,提出了本文所欲解决的问题;第二章是对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指出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应站在广义行政行为角度进行理解,并且在性质上不能将其笼统地归于事实行为或准行政行为范畴,而应在个案中结合案情作具体判断;第三章首先阐明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应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依据的观点,在...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浙江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缘起
    1.2 基本案情与裁判理由
    1.3 问题之提出
2 程序性行政行为界定
    2.1 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内涵:以行政主体和行政职权为要素
    2.2 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性质:事实行为与准行政行为之争
3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判定
    3.1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依据
        3.1.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3.1.2 “权利义务实际影响”之解读
    3.2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现状
        3.2.1 规范演变
        3.2.2 实务概观
    3.3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
        3.3.1 内部程序外部化标准
        3.3.2 实体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标准
        3.3.3 单独起诉的必要性标准
        3.3.4 法律未禁止标准
4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的适用
    4.1 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4.1.1 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多阶段行政程序之辨
        4.1.2 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裁判思路
        4.1.3 裁判思路与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之比较
    4.2 在单一行政行为中的适用
        4.2.1 坚持程序性行政行为与实体性行政行为一体救济
        4.2.2 程序性行政行为例外可诉——出于权利救济的实效性考量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程序中间行为可诉性标准探讨——结合最高法院第69号指导案例的分析[J]. 刘行.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2)
[2]德国行政诉讼中内部行为、程序行为的可诉性——管窥司法审查的边界[J]. 龙非.  行政法学研究. 2018(02)
[3]行政行为的概念纷争与重新界定[J]. 靳澜涛.  福建法学. 2017 (02)
[4]程序性行政行为及其司法救济——对一起具体案件的评析[J]. 杜国强.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7(02)
[5]论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的可诉性——基于典型案例的研究[J]. 徐键.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3)
[6]论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以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变化为视角[J]. 李艳,王可利.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7]论过程性行为的司法介入——以“实际影响”条款的适用为视角[J]. 王海燕,温贵能.  山东审判. 2017(01)
[8]中间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J]. 范秀华.  法制博览. 2017(05)
[9]论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本质标准——程序权利[J]. 殷玉凡.  法大研究生. 2015(02)
[10]新《行政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16(01)



本文编号:361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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