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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救济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05 04:15
  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事故的认定,事故认定正确、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我国,事故认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作为行政机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若其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目前我国仅在公安部部门规章中规定了事故复核的直接救济方式,而这一救济方式在实践中又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无法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救济。因此,有必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进行研究,根据其属性特征建立起一套多元化的救济体系,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两个真实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引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缺陷,故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并重构的问题;然后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沿革进行了梳理,并分别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沿革及其影响
    (一)两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演变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影响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
    (一)学界主要观点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救济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复核制度救济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民事诉讼中救济现状及存在问题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救济方式的完善
    (一)建立重大事故听证制度
    (二)用行政复议替代申请复核
    (三)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司法救济途径
    (四)建立专业化的交通事故法庭,构建“三审合一”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J]. 万尚庆.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02)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看法[J]. 余凌云.  道路交通管理. 2004(01)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J]. 何海波.  北大法律评论. 2001(02)

硕士论文
[1]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D]. 张扬.郑州大学 2016
[2]论交通事故认定的监督与救济[D]. 贾培娟.苏州大学 2013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性质及其救济[D]. 徐璐.苏州大学 2013
[4]交通事故认定性质及救济方式研究[D]. 贺皓.四川大学 2007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研究[D]. 王丽娜.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交通事故认定若干问题研究[D]. 刘漫.吉林大学 2005



本文编号:361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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