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的理解与适用——以A药店哄抬价格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11 17:52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其价值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制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判断行政机关变更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是否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形式上既要看变更行政处罚告知是否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内容上也要判断这种不利变更是否直接或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及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二)处罚决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
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的理解与适用
(一)可以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情形
1. 无新的事实和依据,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告知书。
2. 有新的事实和依据,行政机关不得直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变更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情形
1. 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
2. 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处罚告知的条件。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司法适用研究[D]. 刘威.信阳师范学院 2021
本文编号:3620701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06)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及处罚决定
(一)基本案情
(二)处罚决定
二、本案存在的分歧
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的理解与适用
(一)可以适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情形
1. 无新的事实和依据,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变更行政处罚告知书。
2. 有新的事实和依据,行政机关不得直接通过行政处罚决定变更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例外情形
1. 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
2. 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处罚告知的条件。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我国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司法适用研究[D]. 刘威.信阳师范学院 2021
本文编号:362070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620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