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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产品适航审定的政府责任:美国经验与中国应对

发布时间:2022-07-07 08:45
  以飞机为代表的航空产品需经过政府部门的适航审定,才可投入市场。在承认行政侵权赔偿的背景下,适航审定机构可能面临航空产品事故受害者的索赔。美国判例法将适航审定活动归入政府享有自由裁量事项范围,豁免了政府的侵权责任。中国当前法律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适航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求偿主体、赔偿事项范围等具体问题均未予明确,使政府赔偿责任的范围边界不尽清晰。随着国产飞机陆续投入市场,长期未付诸适用的法律规定有可能被援引为赔偿责任的依据。然而,由政府承担航空产品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欠缺理论与实践理性。我国法律应及时作出修改,以防范给适航审定机构带来不合理的责任风险。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航空产品适航审定责任的美国实践
    (一)美国的航空产品适航审定制度
    (二)美国联邦政府赔偿责任的制度基础
    (三)适航审定政府责任的相关判例
二、关于航空产品适航审定责任的中国法规定
    (一)中国的航空产品适航审定制度
    (二)中国法关于政府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法关于适航审定责任的规定
三、关于航空产品适航审定责任的再思考
    (一)从赔偿责任制度功能视角的审视
    (二)从中国航空产业发展视角的审视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赔偿制度中违法性界定之建构[J]. 孙峰,唐莹瑞.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8(01)
[2]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演变与新近发展[J]. 杨寅.  法学评论. 2013(01)
[3]国家赔偿行政许可第三人问题研究[J]. 黎军.  法学. 2004(10)



本文编号:365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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