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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22-07-29 19:44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问题,是个极为薄弱的环节。然而,在当今的给付行政时代,这一问题既是行政法制建设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课题,又是行政法学研究面临的难题,正如台湾学者王和雄先生所言:“此一问题所牵涉之层面甚广,所涉及之法理论亦多,即使在德、日诸国,争论仍多”。笔者不揣浅薄,对这一问题发表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之效。究竟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从主要构成要件界定,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并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及隐蔽性等特征。进而结合其特征具体分析行政不作为危害的表现,由此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救济的问题。为此,探讨了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指出行政不作为不仅存在责任,而且具有违法性,所以应当予以救济。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途径、缺陷,并提出完善行政不作为救济的一点见解。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提要
引言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述
    (一)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界定
    (二)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三)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类型
二、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
    (一) 社会权理论的崛起
    (二) 国家职权理论的转变
    (三) 公民权利在公法上的发展和权力救济制度的完善
三、我国现存的行政不作为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在行政不作为诉讼中行政不作为概念不清
    (二) 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地位比较尴尬
    (三) 行政不作为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四) 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原告资格缺失
    (五) 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匮乏
四、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 行政不作为诉讼的举证责任
    (四) 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五) 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判决类型
结论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司法救济缺陷与完善[J]. 李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01)
[2]政治均衡: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路径选择[J]. 张群梅.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1)
[3]完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之探讨[J]. 吴旭晖.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0(04)
[4]行政不作为及其责任体系[J]. 张忠.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5]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之探思[J]. 张诚.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01)
[6]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探讨——行政不作为的新视角[J]. 黄学贤.  中国法学. 2009(05)
[7]论检察机关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J]. 刘光彩.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09(04)
[8]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辨析[J]. 刘鹤.  行政与法. 2009(03)
[9]我国行政诉讼时效制度的分析[J]. 陈苏.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02)
[10]浅论行政不作为[J]. 刘鸿斌,邓春.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08)

硕士论文
[1]试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责任[D]. 李升军.贵州大学 2006



本文编号:366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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