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02 13:32
河流湿地在涵养水源、抗洪蓄洪、河道通航等方面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享有“自然闸门”、“物种宝藏库”等美誉。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和相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致使河流湿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随着我国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湿地立法,并在河流湿地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为止我国湿地保护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以及类型湿地处于保护整体的边缘位置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因此,以河流湿地为媒介充分认识类型湿地保护制度构建、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河流湿地的相关叙述,通过对河流湿地国内外研究的介绍,阐述河流湿地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目的和意义,为后文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相关对策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河流湿地概述,对河流湿地的概念、界定范围、及相关法制建设历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将河流湿地与其他类型湿地相区分,体现河流湿地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此外还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对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阐述,希望通过我...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河流湿地概述
2.1 湿地的含义
2.2 我国湿地立法历程
2.3 河流湿地的含义及资源现状
2.4 河流湿地保护法律现状
2.4.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2.4.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现状
2.4.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现状
2.5 本章小结
3 我国河流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1 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
3.1.2 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
3.1.3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有待完善
3.1.4 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
3.1.5 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
3.1.6 河流湿地法律责任不健全
3.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3.2.1 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割裂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
3.2.2 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
3.2.3 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3.2.4 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
3.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3.1 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3.3.2 河流湿地执法主体混乱
3.3.3 河流湿地污染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
3.4 本章小结
4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及借鉴
4.1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借鉴
4.1.1 澳大利亚墨累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4.1.2 美国密西西比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4.1.3 德国莱茵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4.2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2.1 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
4.2.2 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和公众参与力度
4.2.3 注重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
4.2.4 构建河流湿地流域共管制度
4.3 本章小结
5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5.1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立法
5.1.1 出台全国性的湿地立法
5.1.2 落实并完善一区一立法
5.1.3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
5.1.4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5.1.5 明确河流湿地权属
5.1.6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保护责任制度
5.2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司法保护
5.2.1 设立重点河流流域专门法院
5.2.2 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
5.2.3 落实环境案件责任终身制
5.2.4 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
5.3 改善我国河流湿地执法现状
5.3.1 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
5.3.2 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
5.3.3 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共享和补偿机制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668616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河流湿地概述
2.1 湿地的含义
2.2 我国湿地立法历程
2.3 河流湿地的含义及资源现状
2.4 河流湿地保护法律现状
2.4.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2.4.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现状
2.4.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现状
2.5 本章小结
3 我国河流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1 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
3.1.2 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
3.1.3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有待完善
3.1.4 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
3.1.5 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
3.1.6 河流湿地法律责任不健全
3.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3.2.1 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割裂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
3.2.2 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
3.2.3 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3.2.4 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
3.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3.1 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3.3.2 河流湿地执法主体混乱
3.3.3 河流湿地污染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
3.4 本章小结
4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及借鉴
4.1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借鉴
4.1.1 澳大利亚墨累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4.1.2 美国密西西比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4.1.3 德国莱茵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4.2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4.2.1 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
4.2.2 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和公众参与力度
4.2.3 注重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
4.2.4 构建河流湿地流域共管制度
4.3 本章小结
5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5.1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立法
5.1.1 出台全国性的湿地立法
5.1.2 落实并完善一区一立法
5.1.3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
5.1.4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5.1.5 明确河流湿地权属
5.1.6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保护责任制度
5.2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司法保护
5.2.1 设立重点河流流域专门法院
5.2.2 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
5.2.3 落实环境案件责任终身制
5.2.4 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
5.3 改善我国河流湿地执法现状
5.3.1 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
5.3.2 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
5.3.3 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共享和补偿机制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66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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