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8-07 22:12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主要研究我国当前治安行政调解的立法缺陷及如何完善的问题。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治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完善提供些许帮助,以更好地发挥治安行政调解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对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和价值进行了阐释。通过对学界及法律上关于治安行政调解概念的表述进行分析,找出了概念表述上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新的概念表述。通过对治安行政调解的特征、与其他调解制度的区别、原则及社会价值的阐述,进一步明确了治安行政调解的内涵、性质及其作用,为此后问题的论证及对策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治安行政调解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现状的分析,结合调解工作实际,指出现行治安行政调解的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已无法满足治安行政调解工作的需要。同时,提出了现行治安行政调解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即公安机关作为唯一的调解主体缺乏中立性、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不好把握、治安行政调解的方式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具体、配套机制不完善。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对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具体包括构建多元化的调解主体、明确调...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和价值
(一)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1.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
2.治安行政调解的特征
3.治安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
(二)治安行政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自愿原则
5.及时原则
6.教育原则
(三)治安行政调解的价值
1.弥补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不足
2.实现当事人对化解纠纷多种途径的需求
3.达到纠纷当事人及公安机关三方共赢的目的
4.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安行政调解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问题
(一)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1.法律方面
2.部门规章方面
3.规范性文件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作为唯一的调解主体缺乏中立性
2.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不好把握
3.治安行政调解的方式不明确
4.治安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具体
5.配套机制不完善
三、关于完善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建议
(一)构建多元化的调解主体
(二)明确调解的适用条件
(三)确定具体的调解方式
(四)细化调解的程序
(五)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1.健全非治安行政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的分流机制
2.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3.建立系统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三)期刊类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治安调解的社会效应分析与制度完善[J]. 王文慧.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2]论治安调解的异化[J]. 林辉煌. 人大法律评论. 2016(01)
[3]论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J]. 韩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03)
[4]论公安派出所调解制度之完善[J]. 孙琪翔. 法制与社会. 2015(13)
[5]“公调对接”机制的现状与思考[J]. 孟婷婷. 中国司法. 2014(04)
[6]改革开放的实践观——重读《实践论》[J]. 薛倩.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7]公安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探析[J]. 贾建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06)
[8]我国治安调解制度若干基础理论新释——再论治安调解的内涵、基本原则及其价值[J]. 刘启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1)
[9]浅议扩大治安案件调解范围[J]. 谢德明. 公安研究. 2012(09)
[10]论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视角[J]. 赵银翠.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5)
硕士论文
[1]我国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韩强.内蒙古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71136
【文章页数】:3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和价值
(一)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1.治安行政调解的概念
2.治安行政调解的特征
3.治安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区别
(二)治安行政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自愿原则
5.及时原则
6.教育原则
(三)治安行政调解的价值
1.弥补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不足
2.实现当事人对化解纠纷多种途径的需求
3.达到纠纷当事人及公安机关三方共赢的目的
4.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安行政调解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问题
(一)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1.法律方面
2.部门规章方面
3.规范性文件方面
(二)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作为唯一的调解主体缺乏中立性
2.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不好把握
3.治安行政调解的方式不明确
4.治安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定不具体
5.配套机制不完善
三、关于完善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建议
(一)构建多元化的调解主体
(二)明确调解的适用条件
(三)确定具体的调解方式
(四)细化调解的程序
(五)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1.健全非治安行政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的分流机制
2.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3.建立系统的警察教育培训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三)期刊类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治安调解的社会效应分析与制度完善[J]. 王文慧.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2]论治安调解的异化[J]. 林辉煌. 人大法律评论. 2016(01)
[3]论治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J]. 韩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03)
[4]论公安派出所调解制度之完善[J]. 孙琪翔. 法制与社会. 2015(13)
[5]“公调对接”机制的现状与思考[J]. 孟婷婷. 中国司法. 2014(04)
[6]改革开放的实践观——重读《实践论》[J]. 薛倩.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7]公安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探析[J]. 贾建平.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06)
[8]我国治安调解制度若干基础理论新释——再论治安调解的内涵、基本原则及其价值[J]. 刘启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1)
[9]浅议扩大治安案件调解范围[J]. 谢德明. 公安研究. 2012(09)
[10]论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以构建统一调解制度为视角[J]. 赵银翠.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5)
硕士论文
[1]我国治安调解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韩强.内蒙古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7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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