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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违法的处罚范围确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2-10-09 18:29
  《行政处罚法》对单位违法的规制存在制度缺失,其主要制度布置被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单行法之中,我国关于单位违法处罚范围的规定前后表现为"行政裁量模式"和"立法羁束模式"。其均未能准确反映单位违法的真实构造而有诸多缺陷。从单位违法的双重构成出发,结合比较法经验,单位违法处罚范围应走向"立法排除模式"。为此,现有的规范体系需加以重塑或者作变通理解:从立法论的角度,须引入正面认定规则与反面排除规则,以全面囊括所有单位违法行为;基于解释论的立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等关于单位违法的规定可变通解释为"量罚条款",实现"立法排除模式"与现有规范的融合,降低"立法排除模式"的立法成本。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框定单位违法处罚范围的两种模式及缺陷
    (一)“行政裁量模式”的生成及其缺陷
        1.“行政裁量模式”生成的制度背景
        2.“行政裁量模式”的缺陷
    (二)“立法羁束模式”对单位犯罪法定说的比附及其不足
        1.“立法羁束模式”是对单位犯罪法定说的比附
        2.“立法羁束模式”的不足
二、缺陷的产生根源与“立法排除模式”的提出
    (一)症结所在:单一构成论
    (二)单位违法的双重性与立法排除模式
        1.单位违法双重构成之提倡
        2.双重构成下的“立法排除模式”
    (三)“立法排除模式”的优越性
        1.立法排除模式的比较优势
            第一,“立法排除模式”建立了单位违法处罚范围的判断标准。
            第二,“立法排除模式”可以实现单位违法处罚规范体系的独立设置。
            第三,“立法排除模式”不存在单位在法定范围外成立单位违法的难题。
        2.“立法排除模式”的域外经验
三、“立法排除模式”的规则建构与适用
    (一)正面认定规则的建构:单位违法的成立要件
    (二)反面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展开
    (三)解释论的立场:“立法排除模式”与现有规范的融合
        1.融合的前提:量罚条款之定性
        2.融合后的适用:先判断后量罚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基本立场[J]. 熊樟林.  当代法学. 2019(01)
[2]“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以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为例的批判[J]. 刘艳红.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3]双重面向之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及其出路——基于法的明确性原则[J]. 尹培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4]论单位违法责任的处罚模式及其《行政处罚法》的完善[J]. 喻少如.  南京社会科学. 2017(04)
[5]单位犯罪存在范围的批判性反思[J]. 曾友祥,王聿连.  法学杂志. 2012(02)
[6]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J]. 王宏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
[7]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J]. 叶良芳.  中国法学. 2008(06)
[8]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J]. 于志刚.  政法论坛. 2008(06)
[9]单位犯罪责任构造的反思与检讨[J]. 叶良芳.  现代法学. 2008(01)
[10]社团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J]. 高丙中.  中国社会科学. 2006(03)



本文编号:368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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