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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衔接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2 16:5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新时期救济生态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环境公益救济领域与环境公益诉讼都负有司法救济的功能。但同一生态环境案件究竟应当选择何种司法救济方式,在实践中成了难题。回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改革试点的两个典型案例,针对案件审理时存在的合并审理、合并诉讼、起诉顺位不明等问题,立足程序公正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从案件线索共享、起诉顺位、诉讼管辖、责任承担四个方面入手,力图在两种诉讼之间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司法衔接。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以典型案例为对象
2 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2.2 司法衔接不畅的原因
3 司法衔接的设计原理
4 完善司法衔接的对策
    4.1 建立具体案件的线索共享
    4.2 确定案件起诉主体顺位的先后
    4.3 开展统一的诉讼管辖
    4.4 建立统一的责任承担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J]. 孙洪坤.  东方法学. 2017(01)
[2]论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J]. 孙洪坤.  东方法学. 2014(06)
[3]“法律人思维”是怎样形成的——一个生态竞争的视角[J]. 桑本谦.  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4(01)



本文编号:369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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