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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行政行为程序漏洞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08 04:48
  法律漏洞是制定法自始至终在所难免的问题。与民法漏洞不同的是行政法漏洞有实体与程序之分。从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角度而言,为不利行政行为的做出制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的程序,是行政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倘若立法者因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未为该类行政行为制定出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法律程序,程序漏洞问题就可能因此显现。不利行政行为程序漏洞的认定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依据正当程序原则的最低程序正当要求认定既定程序存在漏洞的可能性;第二步是借鉴由审判实践产生的个案程序正当标准认定既定程序存在漏洞的真实性。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不利行政行为程序规范的特质
        (一)不利行政行为程序规范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化
        (二)不利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是一种程序性基本权利
        (三)中国对不利行政行为有“程序正当”的要求
    二、不利行政行为程序漏洞的发现
        (一)标准比较法
        (二)需求应对法
    三、认定不利行政行为程序漏洞的两级标准
        (一)一般标准
        (二)个案标准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指导案例6号的未竟之业[J]. 杨登峰.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3)
[2]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J]. 杨登峰.  法学研究. 2017(01)
[3]论宪法上的程序权[J]. 王锴.  比较法研究. 2009(03)
[4]行政程序中正当化装置的基本构成——关于日本行政程序法中意见陈述程序的考察[J]. 朱芒.  比较法研究. 2007(01)



本文编号:371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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