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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范畴界定与实施机制

发布时间:2022-12-09 06:29
  对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存在多种不同标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两类。在防控新冠疫情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农业农村部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其中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禁食持严格态度,禁食一切在观念上不属于畜禽的陆生动物;而对水生野生动物则持宽容态度,原则上仅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珍稀、濒危的水生动物纳入到禁食的范围。但相关规则存在物种名录不协调、禁食范围过宽、威慑过度等问题。应当通过构建禁食野生动物实施机制的形式予以改进:短期来看,应当对多类动物物种名单进行统筹制定与修正,划定清晰的野生动物禁食范围,明确陆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两栖爬行动物各自的适用标准;长期来看,则必须对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代表的野生动物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性改进,在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生命伦理观念的同时,完善其执法效果与法律责任体系。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基准
    (一)“野生动物”概念界定基准的潜在分歧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概念范畴的界定
二、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制度对禁食范围的基本界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所禁食的陆生野生动物范围界定
    (二)农业农村部通知所禁食的水生野生动物范围界定
三、全面禁食野生动物范畴界定的困境与隐忧
    (一)相关物种名录不匹配
    (二)禁食范围涉嫌法威慑过度
四、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法律制度实施机制的构建
    (一)短期策略:多类动物物种名单的统筹制定与修正
    (二)长期策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性改进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野生动物保护法》弱资源化之必要性与途径[J]. 何心.  区域治理. 2019(48)
[2]《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述评[J]. 魏华,刘美辰.  环境保护. 2017(12)
[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难点和亮点[J]. 常纪文.  中国生态文明. 2016(04)
[4]论环境法法益:对环境法基础的再认识[J]. 廖华,孙林.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6)
[5]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J]. 胡玉鸿.  中国法学. 2004(03)



本文编号:37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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