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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时代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初探

发布时间:2022-12-09 05:52
  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应是由基石范畴、核心范畴及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的理论体系。环境正义更适合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石范畴,是整个环境法学的基石、定盘星。环境权利、环境义务、环境利益以及环境法法权都不适宜作为或单独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只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共同作为环境法学核心范畴构成环境法学的骨干,两者缺一不可。由此,环境法学范畴体系应是由以环境正义为基石范畴、以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核心范畴,以大量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为"肌肉"构成的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统一理论体系。 

【文章页数】:1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环境损害:从科学概念到法律概念[J]. 南景毓.  河北法学. 2018(11)
[2]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兼与徐爱国教授商榷[J]. 钱继磊.  法学评论. 2018(01)
[3]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 张文显.  清华法学. 2017(04)
[4]法益嬗变的困境与坚守[J]. 张凯.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7(02)
[5]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J]. 史玉成.  中国法学. 2016(05)
[6]法教义学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概览[J]. 焦宝乾.  法治研究. 2016(03)
[7]中国刑法领域“法益理论”的深度思考及商榷[J]. 杨兴培.  法学. 2015(09)
[8]犯罪论的范畴体系[J]. 岳臣忠.  西部法学评论. 2014(03)
[9]“社会敌意”:犯罪学范畴体系中的整体论思考[J]. 王燕飞.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1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Recht的翻译问题[J]. 刘建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硕士论文
[1]试论比较环境法学的基本范畴[D]. 刘荣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71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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