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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中横向府际协同之法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3-02-14 17:06
  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是当代公共危机的新型样态,健全横向府际协同法制是今后治理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路径。当前,我国在治理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存在着应急理念相对薄弱、应急主体相对分散、应急资源相对碎片等问题。其中,根源在于我国横向府际协同应急法制供给的不充分,并主要表现为府际协同组织机制不健全、府际应急协议效力阻滞、府际资源共享机制不畅以及府际利益补偿机制不成熟等几个方面。基于此,我国必须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加强府际协同应急的法制供给,在立法中赋予地方政府对跨区域应急事务以协同权力,明晰府际协调机构的运行规则;加强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与平等协商建设,赋予府际应急协议以法定约束力;完善府际间应急资源的共享模式,建立跨区域的资源协同配置以及应急信息分享机制;尊重府际援助主体的自主性,通过职务协助成本机制以及跨区域应急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来保障府际应急援助的主动性和公平性。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横向府际协同法制是治理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核心议题
    (一) 新型样态: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特征
    (二) 法制保障:横向府际协同应急的基本路径
二、 我国横向府际协同应急的问题审视
    (一) 协同应急理念相对薄弱
    (二) 协同应急主体相对分散
    (三) 协同应急资源相对碎片
三、 跨区域横向府际协同应急失范的原因反思
    (一) 府际协同应急的组织机制不健全
        1. 跨区域应急事务的管辖权不清
        2. 区域间的综合协调应急机制缺乏
        3. 应急能力的差序格局未被重视
    (二) 府际应急协议的效力实现存在难度
        1. 府际应急协议缺乏法定的规范效力
        2. 府际应急协议缺乏司法可诉性
    (三) 府际协同应急的资源共享机制不畅
        1. 缺乏有效的资源协同配置机制
        2. 缺乏统一的应急信息共享平台
    (四) 府际应急援助的成本补偿机制不成熟
四、 跨区域横向府际协同应急的法制展望
    (一) 健全跨区域协同应急的组织职责
        1. 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对跨区域应急事务以协同权力
        2. 立法提前明晰府际协调机构的运行规则
        3. 建立“刚柔并济”的府际协同组织机制
    (二) 强化府际应急协议的效力实现
        1. 立法保障:赋予府际应急协议以法定性
        2. 司法保障:赋予府际应急协议以可诉性
        3. 执行保障:建立诚实信用与平等协商机制
    (三) 完善府际协同应急的资源共享机制
        1. 建立跨区域的资源协同配置机制
        2. 完善跨区域的应急信息共享机制
    (四) 建立府际应急援助的成本补偿机制
        1. 完善中央对府际援助的调控
        2. 新增职务协助成本制度
        3. 建立区域性的应急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五、 结 语



本文编号:374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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