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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法典化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3-03-05 21:46
  汇编式的环境法典无须清晰的边界,在形式上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排列组合即可。而实质性的环境法典必须有相对清晰的范围界定,才能形成逻辑融贯的体系和相对协调的内外部关系。应当暂时搁置环境法典编纂的方向之争,通过相对具体的环境法典方案将环境法典的讨论引向深入,而边界划分是法典化首先要明确的问题。环境法体系的逻辑统一是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在限定,从内部决定着其边界的可能范围,需要超越环境法的综合性、找准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并明确环境法体系展开的主线。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范围划分是环境法法典化的外在限定,决定着法典内容的取舍,需要划分环境法典与传统部门法的界限、明确环境法调整的主要领域。总之,应当以环境管理权为核心建构制度体系,在自然资源管理权和环境污染监管权二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环境管理权的内容和结构,将特殊领域留待环境单行法规定并协调与环境法典的关系,最终形成边界清晰、内外部关系协调的环境法典。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内在限定:环境法典的逻辑融贯
    (一)超越环境法的综合性
    (二)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分析
    (三)环境法的体系需求与展开
三、外部协调:环境法典的内容取舍
    (一)环境法典与传统部门法的协调
        第一,环境法典与民法的协调当立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第二,环境法典与行政法的协调须考虑环境法主体内容的基本属性。
        第三,环境法典与刑法的协调须考虑刑事法律机制的特殊性。
        第四,环境法典与诉讼法的协调须考虑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第五,国际环境法也是环境法的重要领域,环境法典的制定也需要考虑国际环境法的位置。
    (二)环境法典调整领域的限定
    (三)环境法典的基本内容
四、边界清晰:环境法典的构造
    (一)以环境管理权为中心的环境法典构造
    (二)环境管理权的二元结构及其展开
    (三)环境法典与环境单行法的关系构造
结 语



本文编号:3756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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