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6 20:46
2018年《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监察国家赔偿制度,是事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的一项重要机制。制度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执行,但经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各级法院至今尚未出现监察国家赔偿案例。鉴于《监察法》第六十七条的实施尚未以实例展现出保护受害人赔偿权利的功用,以逆向监督和制约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人员职权行为功能为制度实施出发点,有必要就该制度实施衔接中客观存在的规范粗略、心理抗拒和实践争议等问题进行深入检视,在深入分析监察赔偿案件未能受理的机制原因的基础上,立足国家赔偿实务层面,提出解决相关衔接问题的路径,构建监察赔偿案件基本审查的架构。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 制约监察国家赔偿案件受理的理论和现实性因素
(一)法律规制:衔接规定欠缺,赔偿范围不明
(二)现实图景:程序保障不足,措施难以推进
(三)实务纷争:存在消极心理,案件进口不畅
二 修法衔接期直接受理监察国家赔偿案件的法理基础及程序选择
(一)受理根据: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分析
(二)程序选择:监察国家赔偿在性质上近似刑事赔偿程序
(三)分级办理:自赔、复议与委赔程序的选择
三 监察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确定
(一)人格保障: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范围
(二)保全行为: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
(三)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行为类赔偿
五 结论
本文编号:3757357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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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约监察国家赔偿案件受理的理论和现实性因素
(一)法律规制:衔接规定欠缺,赔偿范围不明
(二)现实图景:程序保障不足,措施难以推进
(三)实务纷争:存在消极心理,案件进口不畅
二 修法衔接期直接受理监察国家赔偿案件的法理基础及程序选择
(一)受理根据: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分析
(二)程序选择:监察国家赔偿在性质上近似刑事赔偿程序
(三)分级办理:自赔、复议与委赔程序的选择
三 监察国家赔偿的案件范围的确定
(一)人格保障: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范围
(二)保全行为: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
(三)侵权行为:人身伤害行为类赔偿
五 结论
本文编号:375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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