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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创制了名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吗?

发布时间:2023-04-03 00:08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创制了一种被称为信赖利益的新型权利。基于信赖利益与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可以发现,这种主张并不成立。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保护的利益,其正当性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民对公共资源的分享权;而第69条所保护的权利,其正当性源于公民私有财产权。前者包括被许可人为获得许可支付的对价、许可实施成本与预期利润,后者包括无过错的被许可人为许可支付的对价与许可实施成本。《行政许可法》应当根据合法许可与违法许可中公民权利的不同,完善相应的类型化权利保护方式。将二者皆视为信赖利益,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也不利于建构更为多维的行政权规范机制。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信赖利益的法理分析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构造及其法理剖析
    (一)行政许可的本质与法律构造
    (二)行政许可中公民利益的范围与属性
        1. 被许可人为获得许可而支付的对价。
        2. 许可实施成本。
        3. 被许可人通过实践自由所能获得的预期利润。
三、行政许可并未确立公民的信赖利益
    (一)合法许可中公民权利的内核是公共资源分享权
    (二)违法许可中公民权利的内核是私有财产权
四、行政许可中公民权利保护的完善
    (一)合法许可中的权利保护
        1. 存续保护与程序性保护。
        2. 返还对价、赔偿成本与预期利润。
    (二)违法许可中的权利保护
        1. 原则上不能实施存续保护。
        2. 返还对价。
        3. 赔偿许可实施成本。
结论



本文编号:378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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