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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人大为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的建立

发布时间:2023-04-25 03:40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存在人大备案审查、政府自身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三种主要形式。它们在促进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的同时,因审查主体的多层级性、审查对象的交叉和叠合性、审查标准的差异性,产生了审查结果相互冲突和各自为政的现象。在"备案审查全覆盖"的要求下,我们应当建立人大主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体系,这是由人大职权的优越性、人大性质的人民性、人大启动审查的便捷性和人大审查效力的权威性等因素决定的。为此,我国应该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从管辖权的分配、审查标准的统一、处理方式的协调、审查效力的衔接等方面树立人大的主导地位,促进三者在理念、标准和技术上的"内在统一",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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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8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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