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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地位及补偿

发布时间:2023-06-01 03:49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围,但是并未明确赋予宅基地使用权独立补偿的地位。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准所有权的性质,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赋予独立补偿的地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独立补偿方式,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独立补偿纳入相关法律文本,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独立被征收人地位,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应当坚持完全补偿与适当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价值标准为依据,划清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配比例。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
    (一)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二、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层面相关规定
    (二)地方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现行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补偿中地位的法理基础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1.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相关学说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扩用所有权(准所有权)的性质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独立征收补偿的标的
        1.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独立补偿标的的理论争议
        2.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独立补偿标的
四、宅基地使用权独立补偿的实现
    (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纳入独立补偿的范围
    (二)宅基地使用权上各主体在征收中的法律地位
        1.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当明确为被征收人
        2.宅基地使用权上抵押权人在征收补偿中的法律地位
        3.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基本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原则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26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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