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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抑或权利:中国土地开发权性质辨析

发布时间:2023-06-03 08:21
  由于土地利用具有交叉外部性,因此土地利用需要国家管制,不能由市场自发调节。土地开发权属于土地管制范畴,决定土地资源的初始配置,在此基础上产生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初始配置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土地资源配置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初始配置适用于公法调整,由此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市场配置适用于私法调整,由此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土地资源的公法调整是私法调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土地开发权是权力,不是权利,土地开发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并高于所有权。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土地资源配置的特殊机制
    (一)土地利用与一般商品交易具有显著区别
    (二)土地利用的交叉外部性需要国家管制
二、土地资源的初始配置是市场配置的基础
    (一)土地资源配置具有顺序性
    (二)土地开发权决定土地资源的初始配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运作机理清晰揭示了土地开发权的权力属性
    (四)不能颠倒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三、土地利用的公法调整是私法调整的前提条件
    (一)土地开发权高于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开发权不具有物权属性
        第一,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
        第二,不符合物权客体特征。
    (三)土地所有权具有权能和义务两方面内容
    (四)对所有权权能进行扩张解释并不妥当
        第一,土地开发权决定土地资源的初始配置。
        第二,土地所有权不包含土地开发权。
结 论



本文编号:382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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