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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审”的合法性与合宪性

发布时间:2023-06-03 09:34
  政审有广狭两义,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当中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归为广义的政审,具有为高考录取筛选把关的性质和作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高考"政审"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高考录取工作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内含着高考"政审"的正当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为高考"政审"提供了一定的规范依据。高考"政审"构成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限制,运用宪法比例原则予以考察,可以得出目前该项制度总体合宪的结论,但具体实施细节应有所改进。将来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可对高考"政审"制度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地方落实高考“政审”规定的性质及法规依据
    (一)地方落实高考“政审”规定的性质为何
    (二)高考“政审”是否有法规依据
三、高考“政审”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高考“政审”的实质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限制
    (二)应用宪法比例原则考察高考“政审”的合理性
        1.正当性原则
        2.妥当性原则
        3.必要性原则
        4.权衡性原则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考“政审”的几点建议
    (一)延续合格推定、反向排除的审核立场和方法
    (二)提升“政审”过程透明度,保障考生的听证权利
    (三)为被拒考生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渠道



本文编号:382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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