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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中的主观价值

发布时间:2023-10-02 03:10
  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问题的提出
一、公平市场价值能客观化和不能客观化的主观价值
    (一)公平市场价值可以客观化的主观价值:平均主观价值
    (二)公平市场价值无法客观化的主观价值:特殊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
二、不补偿无法客观化的主观价值之制度成因
    (一)财产权人赋予自己财产的主观价值是否一定高于平均主观价值很难判断
    (二)给无法客观化的主观价值估价在技术上不可能
    (三)补偿无法客观化的主观价值可能激励财产权人“策略性抵抗”,整体推高征收成本
    (四)补偿无法客观化的主观价值可能不正当
三、不补偿未客观化主观价值的合宪性
    (一)“公正补偿”中“公正”的双面向
    (二)“物权法定”意味着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与人格的关联度不高
    (三)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对冲
四、制度妥协的中道:未被客观化的主观价值如何“溜进”补偿
    (一)笼统规定加成补偿
    (二)公正权衡与概括性条款
    (三)中国法的思路:补助和奖励
结 语



本文编号:384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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