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31 04:13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我国传统行政法制度基础上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一种相对柔性的法律行为。它打破了行政主体与义务人之间相互对立的法律关系格局,但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对所设定义务的克减,也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本应履行义务的扣除。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必须强调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始终具有的法律效力,即对社会的公定力、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和对第三人的执行力。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属性
1.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正式性。
2.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对等性。
3.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灵活性。
4.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善意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
1. 被执行人承受能力的有限性。
2. 行政主体职权的可处分性。
3. 行政强制适用的现实可行性。
4. 行政过程的行政主导性。
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社会的公定力。
2.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
3.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
4.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第三人的执行力。
本文编号:3890947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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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制度属性
1.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正式性。
2.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对等性。
3.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灵活性。
4.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善意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条件
1. 被执行人承受能力的有限性。
2. 行政主体职权的可处分性。
3. 行政强制适用的现实可行性。
4. 行政过程的行政主导性。
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社会的公定力。
2.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被强制人的约束力。
3.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行政主体的规范力。
4.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对第三人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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