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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7-05-25 11:18

  本文关键词:论劳动教养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一项特点突出的法律制度,该法自1957年颁布,通过劳动和教育,促使那些较轻犯罪的人员改变思想,曾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秩序稳定安宁,帮助控制并预防罪行。与此同时,随着政经文化的发展,尤其是法律的建设,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人权的重视,劳动教养制度中有一些内容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许多问题上与时代要求相背,还有许多问题。据此,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在新中国延续了近六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对我国惩治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结构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原先的三元结构变为二元结构。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已经废止,但遗留下的问题依然复杂难解。有专家提出,配套措施的出台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比如针对轻微刑事犯违法犯罪进行必要的解释;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快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等等,才能解决该项法律被废止后的各种问题。也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打破现行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刑罚处罚体系,可谓是众说纷纭。本文主张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应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通过衔接刑罚与行政处罚在立法以及司法方面的衔接以使得刑罚与行政处罚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方能有效填补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所留下的空白。首先是立法上的衔接,一是在法律制裁实体法上进行局部的修补,将部分不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或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剔除出刑法制裁范围,将非常习性违法者行政处罚化,将常习性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制裁范围,并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二是降低我国刑事立法入罪门槛,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模式,同时考虑性质和程度问题,很难以刑法入罪,刑法涉及到违法范畴相对狭窄,故此,通过适当降低犯罪门槛,条件成熟时将行政拘留纳入司法化轨道,将部分劳动教养对象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之内,将常习性违法者纳入刑事制裁体系可以较好地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产生的问题,阻止犯罪迅速增加,更加合理,而且可行。其次是司法上的衔接。第一是扩大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如对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采用适用刑法处罚,实现“轻罪入刑”,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危害较大但是不足以刑法入罪的犯罪行为的法律惩处。同时,对于对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应入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以罚金、拘留等治安处罚,采取相对轻微的行政处罚,避免更大危害发生。第二是调整司法适用,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如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制度,发挥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的行使,调整司法适用范围以及行政处罚与刑罚并行处罚时,遵循刑罚优先原则,以及优化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使得相关职责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等方面。对于劳动教养废除之后法律惩处制度何去何从成为热议话题,其中支持较多的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说,认为可通过设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保留劳动教养制度中的有用部分,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借鉴外国经验设立保证金、提供担保,对违法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加限制,设立政府专门部门,或社会性团体,机构对其进行教育、监督、感化,减少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概率。然而,实际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诸多交叉、对原有的法律体系结构也没有产生根本性变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很难作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劳动教养 刑罚 行政处罚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1;D922.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1
  • 一、废止劳动教养的原因和历程追溯11-15
  • (一) 劳动教养废止的缘由11-13
  • 1.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依据方面有一定缺陷11-12
  • 2.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12
  • 3.劳动教养制度适用范围随意性较大12
  • 4.劳动教养制度惩罚不一致12-13
  • 5.劳动教养制度程序设计有缺陷13
  • (二)劳动教养的废止过程回顾13-14
  • (三)劳动教养的废止对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影响14-15
  • 1.劳动教养废止之前14
  • 2.劳动教养废止之后14-15
  • 二、劳动教养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立法衔接15-23
  • (一)选择衔接方案15-16
  • 1.外部重构及内部吸收15
  • 2.内部分流处理方式15-16
  • (二)立法衔接措施16-23
  • 1.实体法上进行局部的修补18-20
  • 2.降低我国刑法入罪门槛20-23
  • 三、劳动教养废止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司法衔接23-30
  • (一)扩大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23-26
  • 1.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24-25
  • 2.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25-26
  • (二)调整司法适用26-30
  • 1.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制度27-28
  • 2.行政处罚与刑罚并行处罚时,遵循刑罚优先原则28-29
  • 3.优化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29-30
  • 四、关于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观点批判30-37
  • (一)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说的主要理论观点30-32
  • (二)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观点之否定32-37
  • 1.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交叉32-33
  • 2.法律体系结构没有根本改变33-35
  • 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难以作为替代措施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0
  • 致谢40-4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侯习敏;罗凯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衔接[J];池州学院学报;2014年04期

2 刘鹏;;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刑法应对[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04期

3 马聪;;刑法起刑点的降低——以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为切入点的思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02期

4 阮齐林;;后劳教时代惩治违法犯罪的法律结构[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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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赵秉志;袁彬;;法治缺失决定废止劳教必然性[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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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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