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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制度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2 03:28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使得公共服务从行政性生产转变为市场性生产,这意味着在传统上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承接主体作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力量,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相关规范及其主体范围、法律地位、准入条件、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以及实现社会多元治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其中,如何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成为承接主体以及如何科学规定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这两个问题尤为重要。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国内出台的强制性法律文件较少,承接主体概念自2013年国务院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中明文提出,以此作为研究对象的也寥寥可数,本文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是有区别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目前我国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承接主体应包括自然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内部间也具有矛盾主要是事业单位与其他承接主体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应加快事业单位的改革,培育民间组织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与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供应商目前的规定应有所差别,指导意见的...

【文章页数】:6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写作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综述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概述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基本概念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概念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地位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
    第四节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定及其经验借鉴
    第一节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定及其经验借鉴
    第二节 法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定及其经验借鉴
    第三节 德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法律规定及其经验借鉴
第三章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相关规定及制度问题
    第一节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现有规定
    第二节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承接主体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
        二、承接主体准入条件设置不科学
        三、承接主体权利存在的问题
        四、承接主体义务存在的问题
        五、实践中承接主体制度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解决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制度问题的路径
    第一节 解决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制度问题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解决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制度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承接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二、科学规定承接主体准入条件
        三、保障承接主体的各项权利
        四、督促承接主体履行义务
        五、促进承接主体发展的其他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本文编号:398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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