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识别
发布时间:2024-06-29 15:09
网络仇恨言论随着网络的发展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立法的缺位、司法技术的不成熟以及理论准备的匮乏使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仇恨言论的识别模糊不清。在我国,对具有仇恨性质的网络言论不宜通过立法不加区分地一律禁止,应当以网络仇恨言论的法律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初步判断,为行政处罚提供一定的基准(第一圈层);在进行具体的刑事司法识别之时,应当抱有"谦抑"的态度,以价值为导向,对相关法益进行阶层化区分,并借用"危险倾向性"理论和比例原则进行逐步判断(第二圈层)。
【文章页数】:13 页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9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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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网络仇恨言论与言论自由的边界示意图
本文认为,对网络仇恨言论的识别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它与言论自由之间具有隐秘而复杂的勾连,对前者的限制程度直接影响到对后者的保障范围。因此,对这一问题必须进行“圈层化”理解。“第一圈层”的边界即为“言论自由—行政处罚”的界限,“第二圈层”的边界即为“言论自由—刑事惩罚”的界限,问....
图2网络仇恨言论法律识别示意图
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适当性也称为关联性,是指手段与目的之间要存在实质关联,该手段的行使要求有助于目标的实现。(44)必要性原则又称损害最小原则,要求实现正当目的的手段具有必要性,当有多种方案和手段可供选择时,必须选择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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