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论我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11 02:52
   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可以激励消费者维权,增加违法成本,有效打击生产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未确定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未确定经营者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以及赔偿金计算标准模糊等问题。因此,通过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确定经营者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以及明确赔偿金计算标准等途径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食品安全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一)激励消费者维权
    (二)增加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者
    (三)促进食品市场公平竞争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
    (一)未确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
    (二)未确定对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标准
    (三)赔偿金计算标准模糊
    (四)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金计算范围
三、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确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确定对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标准
    (三)明确赔偿金计算标准
    (四)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金计算范围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2582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4025823.html

上一篇:惩治中国足球腐败的法律适用思考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84b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