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博美医疗美容纠纷案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06-15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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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审美意识也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医疗美容,对自己某方面“缺陷”进行修复。由于某些美容机构的卫生条件不合格、药物使用不规范、美容师资格审查不严谨以及消费者自身对医疗美容的正常不良并发症认识不清晰而引起了不少纠纷。进行医疗美容手术的一般都是身体健康的人群,仅仅出于对美的追求而选择美容手术,而且往往都是在明显部位进行的。如果手术失败不仅会给手术者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而且必然伴随着极其严重精神创伤。因此,只有受过医学美学与整形外科学系统训练的医护人员才能担当此任。然而医疗美容市场监管不严,大众对医疗美容认知不清且不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又容易被夸大其词的广告宣传诱导,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很难清晰理智的判断自己选择的机构是否有资格进行医疗美容手术。现实生活中在生活美容机构内接受医疗美容受术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文以“刘女士抽脂案”、“谢然案”、“李琦案”三个典型案例为缩影,进行综合比较分析,透视出我国现行医疗美容市场准入制度监管不严,相关法规不完备;医疗美容纠纷案例中,法官的自由量裁权过大;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的鉴定及适用的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管理,设置专业的医疗美容损害鉴定机构对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统一法律适用,建立分散医疗美容风险的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医疗美容 整形外科 精神损害 法律关系 鉴定机构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0.5;D922.16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绪论7-9
- 第一章 案例9-13
- 1.1 案例简介9-10
- 1.1.1 一审判决9
- 1.1.2 二审争议9-10
- 1.2 相关案例10-11
- 1.2.1 谢然案10
- 1.2.2 李琦案10-11
- 1.3 医疗美容纠纷的共同点11-12
- 1.3.1 发生地点在美容机构11
- 1.3.2 受术者不以“治疗”为目的11-12
- 1.3.3 进行医疗美容手术的医生要掌握全面的医学知识12
- 1.4 审判结果12-13
- 第二章 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13-22
- 2.1 案件涉及名词解释——医疗美容13-15
- 2.1.1 医疗美容的定义13-15
- 2.2 医疗美容法律关系及构成分析15-22
- 2.2.1 医疗美容的法律关系15-18
- 2.2.2 医疗美容法律关系的构成18-22
- 第三章 案件涉及的问题分析22-28
- 3.1 缺乏专业鉴定机构22-23
- 3.1.1 医疗美容损害不能以医疗事故为标准22
- 3.1.2 刘女士抽脂案分析22-23
- 3.2 适用法律混乱23-28
- 3.2.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23-24
- 3.2.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24-25
- 3.2.3 《合同法》的适用25
- 3.2.4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25-26
- 3.2.5 总结26-28
- 第四章 医疗美容类案件相关制度的完善28-36
- 4.1 医疗美容鉴定制度的创设28-32
- 4.1.1 医疗美容鉴定主体28-29
- 4.1.2 医疗美容鉴定的标准29-31
- 4.1.3 医疗美容鉴定个人承担责任31
- 4.1.4 司法监督31-32
- 4.2 统一法律适用32-33
- 4.2.1 仅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32-33
- 4.2.2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结合适用33
- 4.3 推行医疗美容保险制度33-36
- 4.3.1 医疗美容保险制度现状34
- 4.3.2 推行医疗美容损害责任保险制度34-36
- 结语36-37
- 参考文献37-39
- 致谢3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张祚海;秦玉明;;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几点思考[J];卫生软科学;2011年06期
2 向彦;;浅谈医生的权利[J];知识经济;2013年16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郑妙;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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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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