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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请求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4 21:05

  本文关键词:论环境请求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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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法和公法上的请求权的分析路径和思维方法,对我们研究环境请求权和构建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环境请求权是环境权利人享有的为满足其环境利益或为维护其环境权利的圆满状态,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环境权实质上蕴含着公众向政府提出的环境请求权和通过政府或直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公众作为环境请求权主体,将环境资源管理权信托给政府,政府取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地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由环境请求权的保护对象和生态环境承载的利益决定,包括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致的公共性健康权益侵害和公众生态性权益受损的事实。
【作者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环境资源法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环境请求权 生态利益 赔偿权利人 赔偿范围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建设研究”(14ZDC029)
【分类号】:D922.68
【正文快照】: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严格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损害担责原则,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未作具体规定。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

本文编号:51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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