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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07-19 16:17

  本文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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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该是解决行政争议之主要渠道,可是目前却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其行政功能强于司法裁判功能,而且其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皆受到质疑。近几年改革呼声不绝于耳,但对该制度的定位问题却始终举棋不定。此时不妨看看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它作为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类似的处理行政纠纷的制度,在其历史上也曾面临性质之争。本文将分析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从其通过司法化改革解决定位问题的过程中,汲取改革经验,同时也弥补国内对该制度研究的不足。基于此,文章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绪言部分,文章首先提出问题,即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目前改革面临制度定位的困境。通过在英国的所见所闻,笔者发现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与该制度可比性较高。它们同为处理行政纠纷的机构,也都曾面临过行政性质或者司法性质的定位问题。纵观国内外对行政裁判所司法化的研究,发现国内对其最新发展进程并未追踪研究。是故笔者将该制度最新发展做一详细介绍,以期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个参考。第一章,介绍英国行政裁判所之产生与司法化改革之过程。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一开始是因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及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政府希望通过行政裁判所这一程序简单快捷,成本低廉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由行政机关设置的行政裁判所最初是行政性质,不符合英国司法独立、普通法院行使一切司法权力等法律传统而广受诟病。后来在一系列内外部因素,比如欧盟法的促进、宪政改革的推动和行政裁判所自身发展的要求下,裁判所开始了司法化改革的过程。此过程具体包括4个阶段,即裁判所宪法地位确认阶段、缓慢司法化阶段、司法化改革阶段和司法化完成完善阶段。第二章,从四个方面分析行政裁判所司法性之体现。首先,裁判所组织体系重新调整,形成初级裁判所7个裁判庭、上级裁判所4个裁判庭、由女王法院和裁判所服务局管辖的8个裁判所并立的局势。它们合理设置,案件管辖范围清晰,互相合理衔接,为裁判所的运行提供了保障。其次,裁判所人员任命更加独立。再次,程序规则不断制定和修订,逐渐正式化,并增加对抗性及公平性。比如听证前的程序、委托代理人、实践指引制度、听证程序、证据规则、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畅通的救济制度不断在完善。最后,各个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一系列报告制度,实现对裁判所的监督,也是对其司法化成果的维护。第三章,通过近几年裁判所相关的数据报告,分析裁判所司法化改革后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裁判所取得的成就如下:它统一了英国行政司法系统,使得裁判所和法院之间实现合理衔接;同时提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也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裁判所吸引力;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影响。裁判所存在的问题如下:行政裁判所程序逐渐正式化而削弱专业性,原有的廉价、快速、高效的特性在消失;裁判所培训困难;行政裁判所监管变弱等。英国裁判所未来的改革方向,即对原有成果的维护和不断改进。结论部分,通过对裁判所司法化改革的回顾,针对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本文从立法者角度提出几个建议,包括:改革需建立在充分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改革是一个不断调整的、长期的过程;改革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有选择的借鉴英国经验;寻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平衡点。
【关键词】:行政裁判所 司法化 程序规则 行政复议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56.1;D922.1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3
  • 绪言13-18
  • 一、问题的起源13-15
  •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举棋不定13-14
  • (二)英国经验——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司法化14-15
  • 二、对行政裁判所司法化之研究15-17
  • (一)国内研究现状15-16
  • (二)国外研究现状16
  • (三)研究空白处16-17
  • 三、本文研究思路和目的17-18
  • (一)研究思路17
  • (二)研究目的17-18
  • 第一章 行政裁判所的产生与司法化改革18-28
  • 一、行政裁判所的产生18-19
  • (一)争议事项的专业性18
  • (二)福利国家的建设18-19
  • (三)委任立法的增多19
  • 二、裁判所司法化的驱动因素19-21
  • (一)英国特有的法律传统19-20
  • (二)欧盟法的促进20
  • (三)宪政改革的推动20-21
  • (四)行政裁判所自身发展的要求21
  • 三、英国行政裁判所司法化过程21-26
  • (一)司法化的标准21-22
  • (二)司法化的实现过程22-26
  • 四、本章小结26-28
  • 第二章 行政裁判所司法性的表现28-47
  • 一、裁判所组织体系重新搭建28-34
  • (一)原有体系杂乱不独立28
  • (二)现有体系有序而独立28-34
  • 二、独立的人员组成和任命34-36
  • (一)独立的高级总裁35
  • (二)独立的法律人员35-36
  • 三、程序规则的司法化36-44
  • (一)程序规则概述36-38
  • (二)程序规则的司法化体现38-41
  • (三)救济制度更加畅通完善41-44
  • 四、裁判所的管理和监督44-45
  • (一)管理监督机构44-45
  • (二)管理监督的方式——报告制度45
  • 五、本章小结45-47
  • 第三章 司法化的效果与评价47-60
  • 一、案件数量统计及归纳47-52
  • (一)案件数量反应情况47-50
  • (二)平均审结案件时间延长50-51
  • (三)裁判所运行费用降低51-52
  • (四)委托代理人数量增加52
  • 二、司法化的评价52-58
  • (一)赞扬之声53-55
  • (二)质疑之声55-58
  • 三、裁判所未来改革的方向58-60
  • 结论60-62
  • 参考文献62-69
  • 致谢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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