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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批准程序之检视

发布时间:2017-08-05 17:10

  本文关键词:地方立法批准程序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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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立法批准程序是2015年《立法法》修订时被保留的程序,但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直以来就备受争议。立足于"较大的市"的立法实践,通过分析批准程序应当承担的合宪保障功能、监督制约功能、秩序安定功能及其实际功能的发挥,探讨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的合理权力边界,比较关于批准程序存废观点各自的利弊,进而可以提出废除该程序的对策主张,即只要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以备案程序取代批准程序将不存在任何法理和技术方面的困难。
【作者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法制办;
【关键词】地方立法权 批准程序 功能 合法性
【分类号】:D927
【正文快照】: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引人关注的变化之处就是扩大了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普遍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而地方立法批准程序则沿用了以往有关“较大的市”的程序规定,即“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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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道;;试论参与型征地批准程序的建构[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01期

2 ;[J];;年期



本文编号:62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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