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申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国际比较
发布时间:2017-08-13 05:27
本文关键词:谁有权申请——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国际比较
更多相关文章: 科研需要 申请权 信息权利 国际比较 公共机关 说明理由 公共权力机关 法律实体 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信息
【摘要】:正本文通过总结国际上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将申请人资格的界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提出我国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应当取消关于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完善有关的程序规定。总体来看,想要根本杜绝信息申请权的滥用,是不现实的,这也是推进民主进程的代价之一,需要我们接受并正视。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关键词】: 科研需要;申请权;信息权利;国际比较;公共机关;说明理由;公共权力机关;法律实体;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条立法目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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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6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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